日期:2021-03-01 10:38来源:酒泉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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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酒泉市及所辖县(市、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甘办字[2019]2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酒泉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文体广电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定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体广电和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工作方针政策,拟定全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管理,推进全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统筹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体育旅游活动,组织全市文化体育旅游整体形象推广,统筹协调全市文化体育旅游博览活动和相关节会活动。
(四)负责全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事业发展,推进全市公共文化体育广电旅游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实施文化体育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全市基本公共文化体育广电旅游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五)指导全市艺术创作生产,支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全市各艺术门类协调发展。
(六)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七)指导推进全市文体广电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全市文体广电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负责全市旅游集散、咨询服务、旅游标识和旅游服务信息网络体系建设。
(八)统筹规划全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产业发展,组织实施全市文体广电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推进全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融合发展。
(九)指导并依法规范全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市场发展,依法对全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市场进行行业监管、推进全市文体广电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十)指导监管全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组织查处全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等市场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行业安全和市场秩序。
(十一)指导全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对外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
(十二)负责对广播电视及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传输播出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基层广播电视建设和发展。
(十三)负责对全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质量和广告播放。
(十四)指导全市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协调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十五)负责监管全市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
(十六)统筹规划全市群众体育、竞技体育、青少年体育事业发展,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开展国民体质监测,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十七)指导协调组织开展全市性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活动,组团、组队参加全省和国际性、全国性体育竞赛。设置体育运动项目,规范体育服务管理,推广体育科技成果,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
(十八)组织监督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协调监督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
(十九)统筹规划全市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各级体育学校建设,组织开展对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评估,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
(二十)负责组织市内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星级农家乐的申报、评定、复核工作。
(二十一)指导全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非公企业、社会组织及行业协会的资格审査和服务管理。负责体育彩票发行的监督管理。
(二十二)指导全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第五条 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机关行政编制31名。部门领导职数另行核定,科级职数19名。
第六条 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所属事业单位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3日起施行。